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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之光•公益行动”项目介绍
博爱妇女基金会网站 www.ccpmap.com   2021年11月02日   来源:基金会
 

一、项目背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在2019年期间部署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4561人,发放救助金6079万多元,其中贫困家庭的有1935人,占全国救助人数的近一半。在推动国家司法救助时需要结合社会救助共同开展,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多位一体“救助+扶贫”的综合效果,检察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将与社会组织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联动机制。

  “检察之光•公益行动”公益项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指导,北京博爱妇女发展慈善基金会具体实施,1、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化解心理疏导服务工作”,主要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群众开展心理疏导和参与“公开简易听证会”;2、协助检察部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结合方式开展,针对检察院部分刑事受害人及其家庭开展司法社会救助、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工作,通过开展资金救助+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形式开展帮扶工作,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关爱刑事受害人困难家庭,推动司法救助与慈善相结合,修复被犯罪损伤的社会关系和信访群众及刑事受害人创伤的心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理有着深远的意义,让更多刑事受害人和信访人员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二、公益项目启动

  为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尤其是对信访人员在心理上自我和解和精神抚慰起到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与北京博爱妇女发展慈善基金会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和5月7日召开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专家聘任仪式暨座谈会”,最高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徐向春厅长向心理咨询师分别颁发了聘书。聘请了钟亮红、王倩倩、李雁领、刘倩等22位心理咨询师和法律工作者加入检察系统人才库。

  2019年12月基金会与郴州人民检察院、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启动《检察之光•点亮希望》公益项目与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与基金会联合开展的“心理咨询师深度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公益活动。”为有利于公益项目工作的开展,将司法社会救助项目和公益活动统一合并到“检察之光•公益行动”项目。

  公益活动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民盟中央处长王强、民盟北京市委副主委张振军、民盟北京市委社会服务部长张慧、调研员郭琰、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徐怀好等领导的支持。民盟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民盟北京市委、长沙钟博士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和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给予公益项目大力支持。

三、项目具体实施

  1、由最高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指导和协调,地方检察院部门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帮扶救助函,联合地方民盟、妇联、民政局、残联、公安等部门共同开展。

  2、根据刑事受害人具体情况,由检察院部门组织集中10人或者20人以上发放救助金和帮扶工作,采取资金帮扶与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相结合,由北京博爱妇女发展慈善基金会提供捐赠帮扶资金。救助金为3000至1万元不等。

四、帮扶资金来源

  由北京博爱妇女发展慈善基金会按照《慈善法》的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及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定向捐赠,救助对象由检察机关审核实施,项目实施的相关费用由基金会和检察院共同承担。

五、项目社会意义

  刑事突发事件导致刑事受害人家庭失去劳动力,部分刑事受害人家庭老人无人赡养,孩子失学、辍学现象尤为严重,有的甚至对生活失去信心和长期心理压力。亟需社会各界对刑事受害人家庭和他们的孩子伸出援助之手。

  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开展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既体现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体现了新时代法治文明与司法和谐,加强对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帮助他们尽快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也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推动司法救助与慈善相结合,修复被犯罪损伤的社会关系和刑事受害人创伤的心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理有着深远的意义,让更多刑事受害人和信访人员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六、附件(刑事受害人案例)

  案例一:(地点,湖南郴州)
  罗某,特殊的刑事受害人家庭,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罗某丈夫胡某一事,2017年9月22日,被害人胡某与犯罪嫌疑人黎某两人因自己的小孩打架一事,双方发生争执进而打斗。打斗结束后犯罪嫌疑人黎某又回到家拿着斧头再次找到胡某,并往胡某的脖颈处砍了一斧头,胡某受伤后当场倒在地上,后经120急救医生查看确定胡某已经死亡。法院虽然判决罪犯黎军民事赔偿受害人3万多元,因黎某无赔偿能力,如今没有得到如何赔偿,而被害人家属罗某常年得病失去劳动力,无固定收入来源,还需要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子女,生活十分艰难。
  该案有3个特点:1、刑事受害人;2、未成年人;3、刑事受害人家庭丧失劳动能力。

 案例二:(地点、湖南郴州)
  2019年4月4日由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协调,基金会联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郴州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曹某家庭进行了调研和及时帮扶。
  曹某,女,15岁,北湖区人,智障(相当于8岁儿童智力),其父亲50多岁,打工,母亲智障残疾,还有8岁弟弟,念小学一年级。受害人曹某于遭到性侵,虽被告人家里支付了6万左右医疗费用及精神赔偿,但受害人身心俱损,郴州北湖区检察院为其争取了司法救助基金1万元,并将其送往特殊学校学习,以期曹某能学会一定生活能力,但在其病情稍有起色时因家庭无力承担后续学习费用,其家庭不得不让其辍学,但据反映,其家庭因困难且其被性侵,家里恐其将来生存问题,依然存在长期问题。
该案有4个特点:1、女性;2、未成年人;3、留守儿童;4、刑事受害人。

 案例三:(地点、山西平遥)
  梁某甲(女,2006年3月出生)和梁某乙(男,2007年2月出生)均由梁某和妻子郭某抱养抚养长大。
  母亲郭某于2020年8月9日因肺癌去世。养父梁某因涉及刑事案件,2020年12月审判机关依法对梁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母亲因病去世,其父梁某被刑事羁押,梁某甲和梁某乙姐弟二人成为无人照顾的事实孤儿。二人的爷爷奶奶已去世,其他亲属的家庭条件也不允许一下收留两个孩子。姐弟二人暂由姥爷姥姥收留,但姥爷姥姥年事已高,经济收入有限,姐弟二人后续的生活、学习费用无法保障,急需救助。
经我检察院初步调查核实,姐弟二人符合对未成年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由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姐姐救助2万元,由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对弟弟救助1万元。2020年12月,对姐弟二人的3万元救助金已发放到位。
  目前该姐弟二人的生活、学习上还是比较困难,我们检察机关希望通过社会力量和慈善机构开展帮扶救助,使姐弟二人顺利度过了经济、心理、生活的困境,使他们回归正常学习、生活。
该案有4个特点:1、其中一个女性;2、未成年人;3、留守儿童;4、刑事受害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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