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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   
 
北京博爱妇女发展慈善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博爱妇女发展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系指:捐赠人在本基金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由捐赠人指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拟设立专项基金章程;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五)、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业绩介绍,自然人从业经历介绍。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本基金会将与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人签订协议。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创始基金最低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 创始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一个会计年度后基金的最低存量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任意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基金最低存量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本基金会将提议基金停止活动,并建议基金终止。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 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由本基金会委派专人担任管委会主任,捐赠方担任管委会副主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发起人及捐赠人代表共同组成。

第九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委员提名,本基金会聘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或北京博爱妇女发展慈善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约。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专项基金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项目确定相应部门对专项基金实施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一般只能动用其创始基金以外的部分开展相关活动,特殊情况下征得基金捐赠人的同意,方可动用创始基金。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该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并送本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管委会批准后,管委会办公室监督申请方组织项目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按照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基金从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按10%比例捐赠基金会用于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工作经费不超过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每半年度终了七个工作日内,专项基金向本基金会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及其相关报表附表、附注等和其他要求的管理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表决,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博爱妇女发展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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